壹、日期:111年3月29日(星期二) 下午1時整
貳、地點:
一、現勘:
(一) 市定古蹟「旗山天后宮」(本市旗山區湄州里永福街23巷16號)
(二) 市定古蹟「旗後天后宮」(本市旗津區廟前路93號)
二、開會地點: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至善廳三樓第一會議室
參、提案討論:
一、審議案一:市定古蹟「旗山天后宮」定著土地範圍審議案。
決議:
本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,經審議會審議,同意專案小組建議定著土地範圍。旗山天后宮定著土地範圍為旗山區旗山段510(部分)、510-2、510-3(部分)、503-1、503-4、787、788、789等地號為古蹟定著土地範圍。
二、審議案二:市定古蹟「旗後天后宮」擴大定著土地範圍審議案。
決議:
本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,經審議會審議,同意擴大定著土地範圍,旗後天后宮定著土地範圍為旗津區旗港段23(部分)、25(部分)、26(部分)、31(部分)、32、33、34(部分)、138、139、140、141、141-1、141-2、142(部分)、142-1、143、143-1、143-2、169(部分)、170(部分)、171(部分)等地號為古蹟定著土地範圍。
三、審議三:市定古蹟「旗後天后宮」古蹟名稱變更審議案。
決議:
本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,經審議會審議,不同意古蹟名稱變更,維持原古蹟名稱「旗後天后宮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