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高雄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 第8次會議紀錄
一、審議案一:列冊追蹤建物「臺灣銀行高雄分行」登錄歷史建築審議案。
決議:
1.本案依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18條及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」
第2、4條規定登錄為歷史建築。
2.公告資料如下:
(1)本案依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18條及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
法」第2、3條規定登錄為歷史建築。
名稱:臺灣銀行高雄分行。
種類:辦公廳舍。
地址: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4號。
歷史建築本體:行舍,前金區後金段488(部份)、486(部份)地號,面積約
2,200平方公尺。(實際面積以地政單位現場實測為主)
定著土地範圍:行舍之東側以後金段486地號為界,南側以後金段486、488地號為
界,北側自建物外推6公尺,西側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機關用地界線為界,
前金區後金段486(部份)、488(部份)地號,面積約4,000平方公尺。(實際面積
以地政單位測量為準)
(2)法令依據: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18條及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
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規定。
登錄理由:
1.臺灣銀行高雄分行由日治時期哨船頭設立,再哈瑪星,至戰後前金區之遷移,反
映高雄市都市發展過程,今前金區建物之設立,見證高雄市都市區位、周邊機
能、地域風貌之變遷。
2.行舍建於1947年,其形式表現清代宮殿式建築語彙,具時代建築特色之意義。
二、審議案二:列冊追蹤建物「鹽埕區光榮街1號」審議案。
決議:持續列冊追蹤,並進行相關調查研究計畫。
三、審議案三:歷史建築「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高雄分局」審議案。
決議:
1.本案依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6條、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」第14條及行政程序法
第1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,補行本案建物文化資產之歷史、藝術、科學、自然等價值評
估及歷史建築未來保存管理維護、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行政程序。
2.本次會議同意維持109年3月26日審議會決議,「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高雄分局」歷史
建築本體面積、定著土地範圍面積、登錄歷史建築理由及109年6月18日登錄歷史建築
公告。